(2015)南执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柳艳,陈连生,蔡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225号申请执行人吕柳艳。被执行人陈连生。被执行人蔡燕燕,住广西柳州市雅儒路西四巷6号盛庭苑13栋1单元3-2号,系陈连生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一)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连生、蔡燕燕拒不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2月16日作出(2013)南执字第64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陈连生所有的位于柳州市雅儒路西四巷6号盛庭苑13栋l单元3-2号房屋。现买受人覃国松(身份证号:、李海姣(身份证号:)以人民币445000元整拍得。依照《中牮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以(2013)审执字一、解除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以(2013)审执字013年12月30日以(2013)审执字二、将原登记在陈连生名下的位于柳州市雅儒路西四巷6号盛庭苑13栋l单元3-2号房屋(房产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过户给买受人覃国松(身份证号:45222419452224197911165025)。三、原设定在拍卖之前的该房屋所有的抵押予以全部注销。四、覃国松、李海姣可持本裁定书在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柳州市房屋登记管理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宜,相关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春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亮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