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一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范多盛与张巨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多盛,张巨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503号原告范多盛,男,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被告张巨胜,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多盛与被告张巨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多盛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多盛撤诉。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范多盛负担,剩余2405元退回原告范多盛。审判员 瞿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