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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一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范多盛与张巨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多盛,张巨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503号原告范多盛,男,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被告张巨胜,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多盛与被告张巨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多盛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多盛撤诉。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范多盛负担,剩余2405元退回原告范多盛。审判员 瞿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