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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淮南市市场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明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市场建设服务有限公司,王明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708号原告:淮南市市场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王怀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李明,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同明,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海,男,1946年7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王明义。原告淮南市市场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场建设公司)诉被告王明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起诉。依法由审判员张怀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场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李明、郭同明、被告王明海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明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市场建设公司诉称:2014年8月27日早上7时许,该公司经营管理的大通区九龙岗镇九二矿菜市场西围墙,因王明海不听劝阻,违法利用围墙作山墙,私自搭建棚屋堆放杂物,致使该处围墙受外力挤压而变形坍塌。从现场和图片可知该围墙即是因王明海私自搭建棚屋,使围墙受挤压变形而坍塌,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明海排除妨碍,对侵害现场恢复原状并赔礼道歉。王明海在庭审中辩称:王明海盖房和搭棚子是在围墙修建之前,市场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市场建设公司在庭审中举证了图片五张,证明现场的状况,围墙倒塌的情况。王明海对图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王明海举证了淮南市商务局文书处理标签、盖有淮南市九龙岗镇人民政府、九龙岗镇红旗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的情况说明各一份,王明海的棚屋被倒塌的围墙压坏的事实,另有朱波签名的证明一份(三份证据均系复印件),证明王明海的棚屋在围墙修建之前就已搭建。市场建设公司质证认为该组证据系复印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朱波的身份不能确定,其出具的证明不具有效力,不能证据王明海的证明观点。王明海棚屋的损坏情况与本案审理内容没有关联性,故本院对淮南市商务局文书处理标签、盖有淮南市九龙岗镇人民政府、九龙岗镇红旗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的情况说明不予认证;朱波署名的证明由于朱波的身份无法确认,也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案所涉围墙和棚屋的修建孰先孰后无法确定,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位于本市大通区九龙岗镇的九二矿菜市场由市场建设公司管理,菜市场的西围墙亦属该公司的管理范围。围墙西侧有王明海修建的房屋和棚子,棚子下面堆放了木材等物品。2014年8月27日围墙倒塌,王明海认为给其造成了财产损失,曾到市场建设公司及其主管部门淮南市商务局要求赔偿,并向本院提起了诉讼,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经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为:对于围墙的倒塌,王明海是否有过错,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是一般的民事侵权纠纷,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是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并且其行为有过错。市场建设公司所举证据虽然反映了围墙倒塌现场的状况,但并不足以证明围墙的倒塌是王明海的行为所致,更不能证明王明海对围墙倒塌有过错。市场建设公司虽称王明海堵塞了菜市场的下水道致使排水不畅,造成围墙倒塌,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综上,市场建设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围墙的倒塌是因王明海的行为所致,王明海对围墙的倒塌有过错,故应由其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淮南市市场建设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怀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邸冬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