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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民一执加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李伟扬与黄泽涛其他执行执行追加变更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伟扬,温小燕,黄泽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民一执加字第7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伟扬。委托代理人:文迪波,广东深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温小燕。被执行人:黄泽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伟扬与被执行人黄泽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号为(2015)深盐法执字第682号)一案中,申请人李伟扬向本院申请追加温小燕为被执行人。本院依申请人提供的地址不能向被申请人温小燕和被执行人黄泽涛有效送达,故本院对申请人李伟扬追加温小燕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伟扬追加温小燕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马东梅审判员  刘艳丽审判员  应礼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宋职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