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许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某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阴县人某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阴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平阴县南门路。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传伟,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平阴县人某检察院以平阴检公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某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某中,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某序,于2015年6月20日变更为普通某序,并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阴县人某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姬广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辩护人张传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阴县人某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平阴县府前街韩式汗蒸洗浴店与马某因琐事发生纠纷,许某某将马某殴打致伤并住院治疗。平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胸部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视频光盘、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某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被告人许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许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判处缓刑。被告人许某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谅解协议及收到条。经法庭审理查明,2014年1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和其父亲许某甲因车辆抵押纠纷邀请齐鲁电视台记者同去平阴县府前街韩式汗蒸洗浴店找马某理论。因言语不和,在理论过某中,许某某将马某扑倒,并用膝盖跪击马某的胸部,致使马某受伤,后被送往平阴县人某医院进行救治。2015年1月13日,平阴县公安局法医技术中队作出(平)公(刑)鉴(伤)字(2014)15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某度鉴定书,书面认定被害人马某的胸部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马某的经济损失,并征得马某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及辩护人提交并经庭审质证和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2月4日下午,其在经营的平阴县府前街韩式汗蒸洗浴房碰到被告人许某某及其父亲许某甲还有一个记者扛着摄像机在其店内和孙某(汗蒸房合伙人)争吵,就出门查看情况。许某某见其出来,就朝其嘴上打了一拳,并和他人将其按倒在地。许某某用膝盖使劲的跪压其胸部的左肋处。后有人报警,将其送往平阴县人某医院救治。2.证人许某甲(被告人许某某之父)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4日下午,其和儿子许某某连同齐鲁电视台的记者前往韩式汗蒸店解决马某非法扣车的情况。到了汗蒸店后,一女子禁止记者进店采访,双方发生争吵。马某出来就抢记者的摄像机,其就去拉马某。马某就抡起拳头打了其右耳部一拳,许某某就上来拉马某不让其动手,后不知道谁报警,警察就来了。3、证人孙某(韩式汗蒸合伙人)、周某(韩式汗蒸客人)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和其父亲许某甲叫上记者来平阴县府前街帝豪韩式汗蒸洗浴店找马某理论。因阻拦不让采访,双方发生争执,并厮打。后马某从屋中出来,许某某就冲上前将马某摁倒在地,其看到许某某用右腿跪马某的左肋部,跪了三四下,后有人打了110和120,某警赶到后,马某被送往医院救治。4、证人周某辨认被告人许某某的笔录,证实经现场目击证人周某对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正面照片进行辨认,6号照片即许某某系殴打马某的被告人。5、视频光盘及制作说明一张,证实经公安机关调取了韩式汗蒸洗浴店内的监控视频,证实许某某将马某扑倒并用膝盖跪击马某胸部的过某。6、平阴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许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了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受讯问,许某某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韩式汗蒸店内监控拍摄到其作案的整个过某,能够证实许某某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将其逮捕。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许某某系1985年12月4日生人,案发时已经是成年人。8、辩护人提交谅解协议书及收到条各一份,证实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许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马某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马某的谅解。9、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4日17时许,其和父亲许某甲因车辆抵押纠纷邀请齐鲁电视台记者同去平阴县府前街韩式汗蒸洗浴店找马某理论。因言语不和,在理论过某中,其将马某扑倒,并用膝盖跪击马某的胸部,致使马某受伤,后被送往平阴县医院进行救治。关于被告人许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到案的行为系自首的问题,合议庭经审核相关证据后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达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但在讯问过某中,许某某未能如实供述其故意伤害被害人马某的事实,在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据后,被告人许某某才承认其用膝盖跪击被害人胸部的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条件的认定,对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许某某在庭审阶段,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某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零七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至2015年9月1日折抵刑期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某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长 贺 涛审判员 崔建国人某陪审员张雪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红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