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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2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米芬与绍兴县新风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2555号原告:江米芬。被告:绍兴县新风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林川。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米芬诉被告绍兴县新风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新风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米芬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新风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米芬负担。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