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支行与陈慧婷、白冬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支行,陈慧婷,白冬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367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招商大道57号一楼。负责人方舟,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伟国,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漳州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黄飞,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住漳州芗城区。被告陈慧婷,女,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白冬刚,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陈慧婷、白冬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伟国、黄飞及被告白冬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慧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慧婷于2014年6月24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卡号为:62×××24),签署《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同意遵守信用卡使用及还款等相关规定。同日,被告陈慧婷凭该卡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安居分期付款业务,原告经审批后同意给予120000元安居分期付款专项额度。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同年7月28日。被告陈慧婷共刷卡消费119980元,并都申请了36期的安居分期业务。但自2014年9月起,被告开始未能按期及时偿还信用卡分期及透支消费欠款。因被告严重违约行为,其安居分期付款本金已于2014年11月全部提前到期。截至2015年5月7日,被告仍欠原告安居分期业务本金119979.99元未还;同时被告还持卡透支消费本金9800元未还。上述逾期本金计129779.99元、挂欠利息13111.55元,并产生滞纳金20954.84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陈慧婷未能偿还上述欠款本息,被告白冬刚作为配偶也未依法履行夫妻共同债务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信用卡逾期欠款本金129779.99元(其中透支消费本金9800元、安居分期本金119979.99元)、逾期利息13111.55元、滞纳金20954.84元(暂算至2015年5月7日),及支付自2015年5月8日起至本金还清日止的利息和滞纳金。被告陈慧婷未提出答辩意见。被告白冬刚辩称,欠款属实,但目前没有偿还能力,请求原告少算或免收利息。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下列证据:1、信用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协议;2、信用卡安居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及约定条款;3、信用卡账户资料对账单及交易明细;4、专项分期持卡人约定条款的补充说明、分期付款业务重要提示;5、结婚证。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白冬刚无异议,被告陈慧婷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证据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可作如下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24日,被告陈慧婷向原告申请办理龙卡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4),同时办理了信用卡36期的安居分期业务,分期金额120000元。双方订立信用卡领用协议一份,领用协议约定:如甲方(被告)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当期对账单所载消费及通过贷记账户的圈存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否则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原告)自银行记账日起根据甲方实际欠款天数,按每日累积欠款余额乘以日利率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须按月支付滞纳金等。被告陈慧婷在“专项分期持卡人约定条款的补充说明”上以申请人之名签名,被告白冬刚以共同还款人名义签名。被告在收到信用卡后即持卡消费透支,2014年7月22日,被告陈慧婷持卡透支消费本金9800元;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同年7月28日,在漳州开发区宏辉建材店和万达电器商刷卡消费计119980元。截至2015年5月7日,被告仍欠原告安居分期业务本金129779.99元、挂欠利息13111.55元、滞纳金20954.84元。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被告开卡消费后,原、被告双方建立借款合同关系。被告信用卡透支后,超过还款到期日未予还款,原告有权依约定要求被告偿还透支金额并支付利息、滞纳金及其他相关费用。被告陈慧婷通过信用卡的形式向原告借款,未按双方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构成违约;被告白冬刚作为共同还款人在上述约定条款的补充说明上签名,且与被告陈慧婷系夫妻关系,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29779.99元及相应利息、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白冬刚提出少算或不算利息的辩称意见,因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不能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慧婷、白冬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29779.99元、利息13111.55元、滞纳金20954.84元和自2015年5月8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为止的利息及滞纳金(按照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利率给付)。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6元,由被告陈慧婷、白冬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少华人民陪审员 吴玉钦人民陪审员 杨志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庄巧玲速 录 员 陈益毅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