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武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长武县环境保护局与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违法排放恶臭气体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长武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景新虎,任局长。组织机构代码:05211335-7,住所地:长武县宜禄街。被执行人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西联,任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67153336-9。住所地:长武县五里铺式业园。申请执行人长武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违法排放恶臭气体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长武县环境保护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武行非诉审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交纳罚款500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武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长武县环境保护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武行非诉审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李潭萍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任小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