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永兴县塘门口镇九矿与曹小平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永兴县塘门口镇九矿,曹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3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永兴县塘门口镇九矿,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塘门口镇牛雅村。执行事务合伙人:李辉。委托代理人:李兴,郴州市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小平,男。委托代理人:谭积荣,永兴县维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永兴县塘门口镇九矿因与被申请人曹小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民一终字第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永兴县塘门口镇九矿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鉴于此类劳动争议纠纷不仅系个案,而且涉及众多类似案件。为便于统一裁判尺度,全面、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故本案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黄玉辉代理审判员 李隽明代理审判员 米 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烈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