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段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乌前刑初字第162号公诉机关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人员,户籍地乌拉特前旗,现住乌拉特前旗。2014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拉特前旗看守所。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以乌前检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瑞芬,被告人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段某在乌拉特前旗某某农场附近向过往车辆及行人出售毒品安钠咖,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某某工业园区派出所民警发现,后指派协警着便装在乌拉特前旗某某火车站国道边向被告人段某以30元的价格购买了1块疑似毒品安钠咖,重40克。随后办案人员依法从被告人段某家中搜出疑似毒品安钠咖10块,重398克。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疑似毒品安钠咖中均检出咖啡因成分。2015年3月17日,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段某在乌拉特前旗某某火车站附近出售毒品安钠咖,后依法从被告人段某驾驶的三轮车上搜出疑似毒品安钠咖10块,并从被告人段某家中搜出疑似毒品安钠咖8块,扣押的18块疑似毒品安钠咖重520克。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疑似毒品安钠咖中均检出咖啡因成分。另查明,2014年冬季,被告人段某在乌拉特前旗某某农场附近先后分三次给梁某某出售过3块安钠咖,已经被梁某某吸食。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段某在乌拉特前旗某某农场附近向梁某某出售1块安钠咖,后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民警查获。被查获的疑似毒品安钠咖重38.4克,经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毒品检验支队鉴定,含有安钠咖成分。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段某在乌拉特前旗某某火车站附近向衣某某出售安钠咖,获赃款90元,毒品安钠咖已被衣某某吸食,赃款被被告人段某挥霍。2015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段某在乌拉特前旗某某火车站附近向张某出售1个安钠咖,获赃款30元,毒品安钠咖被张某吸食,赃款被被告人段某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作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称重记录及照片、随案移送清单,巴彦淖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理化检验意见书,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作出的毒品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翟某某、张某、梁某某、衣某某、何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段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某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毒品属违禁品,应当依法予以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毒品996.4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何志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靖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