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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滁州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翔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600号原告:滁州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天长东路249号三楼311-312室,组织机构代码77281856-6.法定代表人:张林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庆,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翔。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滁州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滁州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滁州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XX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