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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执字第8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淄博新博电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耿小兵,伊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864-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6号神州数码大厦4-9层及18层。被执行人淄博新博电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15号齐鲁科技园一楼1026室。被执行人耿小兵,男,1974年4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大张村2甲1号。被执行人伊莉,女,1976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石桥街道办事处王埠村265号。本院在执行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诉淄博新博电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耿小兵、伊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27200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04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