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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二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苏平与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芜湖昌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苏平,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芜湖昌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384号原告:王苏平,男,汉族,1979年7月15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陈裕民。被告: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芜湖昌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韦圣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苏平诉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芜湖昌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成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胡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