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二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苏平与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芜湖昌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苏平,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芜湖昌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384号原告:王苏平,男,汉族,1979年7月15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陈裕民。被告: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芜湖昌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韦圣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苏平诉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芜湖昌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成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胡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