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民初字第0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爱伟与XX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伟,XX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1444号原告张爱伟,居民。被告XX强,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伟诉被告XX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伟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爱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张爱伟负担。审判员 沈 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