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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第0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爱伟与XX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伟,XX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1444号原告张爱伟,居民。被告XX强,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伟诉被告XX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伟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爱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张爱伟负担。审判员 沈 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