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许梅英、姚立新等与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河行初字第100号原告:许梅英。原告:姚立新。原告:辛颖。原告:王振华。原告:杨兆芳。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77号。法定代表人:许文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白志涛,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焕,该局工作人员。被告:沈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法定代表人:潘利国,市长。委托代理人:宫理,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朋,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许梅英、姚立新、辛颖、王振华、杨兆芳不服沈阳市公安局信息公开答复及沈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因原告许梅英、姚立新、辛颖、王振华、杨兆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许梅英、姚立新、辛颖、王振华、杨兆芳负担。审 判 长 雍 力人民陪审员 宋庆枫人民陪审员 谢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禹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