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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2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喻孝碧与沈川兵,张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孝碧,沈川兵,张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2189号原告喻孝碧,女,1985年12月15日出生,苗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彭敬国,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沈川兵,男,199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华,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原告喻孝碧诉被告沈川兵、张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喻孝碧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孝碧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喻孝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喻孝碧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喻孝碧负担。审判员  殷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