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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滕卫灵与顾菊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卫灵,顾菊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504号原告:滕卫灵,女,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顾菊友,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卫灵与被告顾菊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滕卫灵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本年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庄祎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