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滕卫灵与顾菊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卫灵,顾菊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504号原告:滕卫灵,女,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顾菊友,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卫灵与被告顾菊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滕卫灵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本年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庄祎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