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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4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臧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4689号原告臧某某,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新民市。被告张某,女,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新民市。本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日受理了原告臧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基于自愿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臧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会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祁 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