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民初字第2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马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2600号原告马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杨秀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余鑫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