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姜雪诉被告林晓博、周颖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雪,林晓博,周颖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493号原告姜雪,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孙维强,系沈阳市铁西区国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晓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纪文龙,系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颖,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纪文龙,系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雪诉被告林晓博、周颖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姜雪承担。审判员 孙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