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法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宋开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开进,吕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宋开进,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吕国华,男,汉族,黑龙江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海林卷烟厂职工,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宋开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海商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开进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国华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宋开进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审 判 长 陈富友审 判 员 崔海峰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季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