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苏慧洁与黄晓明、李文帆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慧洁,黄晓明,李文帆,姚欣,区健刚,胡洪勋,广州清山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404号原告:苏慧洁,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原告:黄晓明,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邵松华,律师。被告:李文帆,户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下落不明。被告:姚欣,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下落不明。被告:区健刚,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下落不明。被告:胡洪勋,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第三人:广州清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张绍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慧洁、黄晓明诉被告李文帆、姚欣、区健刚、胡洪勋,第三人广州清山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苏慧洁、黄晓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080元,减半收取为4540元,公告费125元,由原告苏慧洁、黄晓明负担。审 判 长 蔡永辉人民陪审员 吕 婷人民陪审员 林转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嘉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