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丁军与乌鲁木齐驰鑫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873号原告:丁军,男,汉族,1968年3月9日出生,个体户,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乌鲁木齐池鑫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丁新敏。本院在受理原告丁军诉被告乌鲁木齐池鑫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军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池鑫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5元。原告承担175元,退给原告175元。审判员 陈彦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边 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