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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宏炫与胡锡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炫,胡锡高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民初字第626号原告:王宏炫。委托代理人:孙超,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锡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炫诉被告胡锡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炫撤回对被告胡锡高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06元,由原告王宏炫承担。审判员  徐公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傅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