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宏炫与胡锡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炫,胡锡高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民初字第626号原告:王宏炫。委托代理人:孙超,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锡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炫诉被告胡锡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炫撤回对被告胡锡高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06元,由原告王宏炫承担。审判员 徐公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傅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