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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白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白民初字第17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宋万天。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郑多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林倩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