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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廖芳芳、刘新与刘新、刘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芳芳,刘新,刘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716号原告廖芳芳。被告刘新。被告刘茜,当阳市中医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芳芳诉被告刘新、刘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芳芳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芳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芳芳承担。审判员  余天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宋敏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