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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2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晏其伦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万永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其伦农村承包经营户,万永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2553号原告晏其伦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晏其伦,男,1943年1月5日出生,苗族,重庆市人。委托代理人徐敏、王子高,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万永红,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原告晏其伦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被告万永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晏其伦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晏其伦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其伦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晏其伦农村承包经营户预缴4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晏其伦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王 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胡显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