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温商终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温州曙光正邦纺织有限公司与汤元挺、章细英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曙光正邦纺织有限公司,汤元挺,章细英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14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曙光正邦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诗传。委托代理人:余乃盛。委托代理人:陈吉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元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细英。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林佳云。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圣鑫。上诉人温州曙光正邦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汤元挺、章细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易景寿、代理审判员董孙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曙光正邦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温州曙光正邦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亦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州曙光正邦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924元,减半收取44462元,由上诉人温州曙光正邦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易景寿代理审判员  董孙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瀚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