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赵冠鼎与赵贵州等赡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冠鼎,赵贵州,赵桂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138号原告赵冠鼎,男,194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赵贵州,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赵桂英,女,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冠鼎与被告赵贵州、赵桂英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冠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冠鼎负担。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