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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赵冠鼎与赵贵州等赡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冠鼎,赵贵州,赵桂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138号原告赵冠鼎,男,194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赵贵州,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赵桂英,女,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冠鼎与被告赵贵州、赵桂英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冠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冠鼎负担。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