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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民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北峰面粉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佳佳乐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北峰面粉有限公司,成都佳佳乐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邑民初字第1600号原告成都北峰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农和村14社。法定代表人田友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建萍(特别授权),四川西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佳佳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乡沿江村。法定代表人徐永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北峰面粉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佳佳乐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成都佳佳乐饲料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需公告向成都佳佳乐饲料有限公司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