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3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XX燕与钟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燕,钟江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3712号原告XX燕。委托代理人倪卡,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江峰。本院在审理原告XX燕诉被告钟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XX燕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江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4元,减半收取1467元,由XX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潇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韩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