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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额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宗建伟与许志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建伟,许志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民初字第403号原告宗建伟,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李景有,额尔古纳市光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志中,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宗建伟诉被告许志中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赔偿人身损害医疗费3409.82元、误工费800元、护理费4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交通费100元、营养费400元和精神损失费1000元,合计6549.82元。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原告宗建伟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宗建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白       连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包国兴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