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梁平与寿金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平,孟维利,寿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56号申请执行人梁平,女,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孟维利,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寿金良,地扎赉特旗。申请人梁平申请执行寿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梁平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2月5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内2223执字第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锦涛审判员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海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