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23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梁平与寿金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平,孟维利,寿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56号申请执行人梁平,女,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孟维利,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寿金良,地扎赉特旗。申请人梁平申请执行寿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梁平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2月5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内2223执字第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锦涛审判员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海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