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17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2015-1738-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武,孔军,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1738-1号申请执行人李爱武,女,汉族,1976年12月1日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136号。被执行人孔军,男,汉族,1981年6月24日生,无业,住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49号。被执行人张娟,女,汉族,1977年8月2日生,无业,住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49号。本院在执行李爱武诉孔军、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1000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2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