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段某与宁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某甲,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某。委托代理人周潮晖,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段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宁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五月十日作出的(2015)洞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段某甲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本院���照上诉人段某甲在民事上诉状中提供的住址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该开庭传票已由其亲属段某乙代收,应视为送达。段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段某甲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段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红伟审 判 员 李 鹏代理审判员 潘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心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