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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万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万某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兰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兰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兰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某某,女,194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2015年1月28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30日被兰西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万某某,女,194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兰西县。2015年1月28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30日被兰西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兰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兰检公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某、万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某、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刘某甲、刘某某、曹某某等人来到兰西县红光乡葛家崴子屯被害人王某甲家索要债务,在王某甲家中庞某某称自己有心脏病、传染病等疾病,经王某甲及其家人要求退出后拒不退出,后王某甲及其家人离开住宅,庞某某、曹某某在其家中一直逗留。当日22时许,兰西县公安局红光派出所民警来到王某甲屋外与庞某某对话,要求其退出房间,庞某某拒不退出,并在王某甲家中居住。11月2日上午8时许,曹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当日下午,曹某某的奶奶被告人万某某得知曹某某被行政拘留后亦来到王某甲家,当日19时许,红光派出所民警再次来到王某甲屋外与庞某某、万某某对话,要求其退出房间,二人拒不退出。当日21时许,庞某某因身体原因离开,万某某继续在王某甲家中居住。11月3日上午10时许,红光派出所民警来到王某甲家,与万某某进行沟通,经双方协商将曹某某释放,后万某某离开王某甲家。经侦查,被告人庞某某、万某某分别于2015年1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各自家中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万某某进入王某甲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破坏王某甲生活安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提交了被告人庞某某、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人李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书证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被告人庞某某当庭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不作辩解。被告人万某某当庭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庞某某与其外孙女曹某某等人到兰西县红光乡葛家崴子屯村民王某甲家索要土地转包款。在村民王某甲住宅内因索要债务未果,被告人庞某某便声称其患有心脏病,如不解决此事便留在王某甲住宅。被害人王某甲及其家人在要求被告人庞某某等人退出其住宅未果,便离开其住宅并向兰西县公安局红光派出所报警。同日22时许,兰西县公安局红光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在被害人王某甲住宅外劝说被告人庞某某退出被害人王某甲住宅,被告人庞某某拒不退出,仍继续留在被害人王某甲住宅内。同年11月2日8时许,兰西县公安局红光派出所民警再次到被害人王某甲住宅外劝说被告人庞某某退出被害人王某甲住宅,同时将被告人庞某某外孙女曹某某传唤至红光派出所并依法行政拘留,被告人庞某某仍拒不退出。同日下午,被告人万某某得知孙女曹某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亦来到被害人王某甲住宅,并与被告人庞某某一同留在被害人王某甲住宅内。同日19时许,兰西县公安局红光派出所民警再次到被害人王某甲住宅外劝说被告人庞某某、万某某退出被害人王某甲住宅,二人拒不退出。同日21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因身体不适离开被害人王某甲住宅,被告人万某某仍继续留在被害人王某甲住宅内。同年11月3日10时许,兰西县公安局红光派出所民警在被害人王某甲住宅外劝说被告人万某某退出被害人王某甲住宅,被告人万某某声称如将孙女曹某某释放其便离开被害人王某甲住宅。兰西县公安局红光派出所经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后将曹某某释放,被告人万某某便退出被害人王某甲住宅。因被告人庞某某、万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2015年1月28日,公安机关分别在被告人庞某某、万某某各自家中将二被告人控制,同日,被告人庞某某、万某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证实2014年11月1日至2日,其在被害人王某甲住宅内,经王某甲及公安机关劝说其离开,仍继续留在被害人王某甲住宅内经过的事实;2.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证实2014年11月2日至3日,其在被害人王某甲住宅内,经王某甲及公安机关劝说其离开,仍继续留在被害人王某甲住宅内经过的事实;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主要证实因为李某甲与杨某甲就债务关系,李某甲没给杨某甲钱,杨某甲就找他要钱,2014年11月1日,杨某甲带几个人来他家里,后杨某甲打电话说把老太太等人拉来,后一辆出租车拉着一个老太太等人来家里,并说这个老太太就传染病,老太太坐在炕上不走,他们家人就出去住的事实;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14年11月1日上午,她接到丈夫杜某某的电话,让她去王某甲家谈钱的事,当时庞某某等人在我这,也要去要钱,她们便去王某甲家,王某甲说没钱就有房子,之后王某甲家人就走了,庞某某和曹某某留下了,后来万某某得知曹某某被拘留,就去王某甲家,庞某某在王某甲家住了一天,万某某也住了一天的事实;5.证人曹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14年11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叫她一起去王某甲家要钱,进屋后庞某某就和王某甲家人说钱的事,万某某什么时候去的王某甲家她不知道的事实;6.证人杨某甲的证言,主要证实2014年11月1日,他接到王某甲电话,让他来家里研究土地的事,后刘某某和庞某某等人来到王某甲家,之后他接个电话就离开的事实;7.证人李某乙的证言,主要证实她是王某甲妻子,2014年11月6日,她回家时发现家里存放的现金丢失,2014年11月1日,杨某甲带几个人来家里,后杨某甲打电话说把老太太等人拉来,后一辆出租车拉着一个老太太等人来家里,并说这个老太太就传染病,老太太坐在炕上撵走也不走,她们害怕传染病,全家人就出去住了的事实;8.证人王某丙、王某乙的证言,主要证实2014年11月1日,杨某甲带几个人来王某甲家里,后杨某甲打电话说把老太太等人拉来,后一辆出租车拉着一个老太太等人来家里,并说这个老太太就传染病,老太太坐在炕上不走,并把王某甲家人赶走的事实;9.证人杨某乙的证言,主要证实2014年11月1日,他和丈夫王某丙、公公王某甲、婆婆李某乙在家,杨某甲带几个人来家里,后杨某甲和王某甲吵了起来,后一辆出租车拉着一个老太太等人来家里,并说这个老太太就传染病,老太太坐在炕上不走的事实;10.证人李某甲的证言,主要证实2014年11月1日,王某甲打电话说杨某甲要去家里,他就打王某甲家看见杨某甲带三个人来,后他和杨某甲吵了起来,后听说有几个老太太在王某甲家住的事实;11.证人杜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他与王某甲有土地纠纷,2014年11月1日,杨某甲打电话说王某甲让他去家里谈谈纠纷的事,他在外地就让妻子刘某某去的事实;12.证人殷某某、尹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14年11月1日,他们接到曹某某电话,让他们去王某甲家照顾庞某某,次日9时许,他们离开王某甲家的事实;13.证人李某丙的证言,主要证实他是被告人万某某的丈夫,2014年11月2日下午,他和万某某从刘某某处得知孙女曹某某被公安行政拘留,便和刘某某到王某甲家,当晚房主报警让他们离开,庞某某不走,后刘某某把庞某某拉走,万某某是次日下午离开的事实;14.兰西县公安局红光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主要证实被告人庞某某、万某某经红光派出所民警多次劝说仍拒不退出的事实;15.转包土地合同书,主要证实王某甲与杜某某之间签订转包土地合同的事实;16.兰西县公安局红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主要证实转包土地合同书有刘某某提供的事实;17.现场照片,主要证实王某甲家屋内外情况的事实;18.户籍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庞某某、万某某的身份事项及无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实;19.到案经过,主要证实被告人庞某某、万某某的到案经过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万某某进入他人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破坏他人生活安宁,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庞某某、万某某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好,能够认罪、悔罪,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庞某某、万某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且均系老年人等情节,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庞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万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姬艳华代理审判员  杨海涛代理审判员  吕晓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任春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