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石港民特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辛欣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辛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黄石港民特字第00013号申请人王辛欣,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伍天平,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辛欣申请宣告陈皞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辛欣于2014年8月14日申请称:其母陈皞于1998年春节期间外出未归,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陈皞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陈皞,女,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原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胜阳港街道天津路12号8栋1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的母亲。陈皞于1998年春节期间外出未归,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8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陈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陈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皞自出走之日起至今十七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其亲属、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王辛欣作为陈皞的女儿,现申请宣告陈皞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皞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董 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XX元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公告(2014)鄂黄石港民特字第00013-2号本院受理王辛欣申请宣告陈皞死亡一案,于2014年8月30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并于2015年9月2日依法作出(2014)鄂黄石港民特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宣告陈皞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