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南某某与车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某,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325号原告南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车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某与被告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某某以与被告车某某有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南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南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彩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力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