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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学海与何仕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海,何仕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683号原告黄学海,居民。被告何仕明,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学海诉被告何仕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规避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学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由原告黄学海负担。审判员  黄启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赖思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