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司芳瑞诉被告白钦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芳瑞,白钦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750号原告司芳瑞,女,汉族,华池县人。被告白钦宁,男,汉族,华池县人。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受理原告司芳瑞诉被告白钦宁离婚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司芳瑞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私下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司芳瑞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司芳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司芳瑞负担150元,退付原告司芳瑞150元。审 判 长  路永伟人民陪审员  杨作池人民陪审员  杨如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郭德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