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民初字第2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马东飞与王波、灵武市郝家桥镇胡家堡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东飞,王波,灵武市郝家桥镇胡家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2198号原告马东飞,男,回族,1972年1月18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王波,男,汉族,1976年2月5日出生,重庆市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灵武市郝家桥镇胡家堡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苏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东飞与被告王波、灵武市郝家桥镇胡家堡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东飞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东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东飞负担。审判员 杨 生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