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民初字第00419号-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合与余元彬、张卫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419号-1号原告王合,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玉霞,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元彬,男,汉族。被告张卫华,女,汉族。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瑞,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延安路64号。本院在审理王合诉余元彬、张卫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王合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至今未出院,具体赔偿数额无法确定,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海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