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将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XX昌与胡厚富、孙小凤、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昌,胡厚富,孙小凤,许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将民初字第755号原告XX昌,男,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胡厚富,男,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孙小凤,女,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许辉,男,住福建省将乐县。原告XX昌与被告胡厚富、孙小凤、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成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厚富、孙小凤、许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昌诉称:2014年6月23日,被告胡厚富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写下借据一张,由被告许辉提供担保。借款时,被告孙小凤与胡厚富系夫妻关系,孙小凤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该款被告至今未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胡厚富、孙小凤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8000元(按月利率3%计算,从2014年6月23日算至起诉日止),并支付从起诉日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由被告许辉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胡厚富、孙小凤、许辉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3日,被告胡厚富向原告XX昌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3%,未约定还款期限,由被告许辉提供担保。当日,被告胡厚富写下借据,被告签名担保。被告胡厚富与被告孙小凤于1989年1月18日结婚,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一份,本院调取的胡厚富与孙小凤结婚证明,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胡厚富向原告XX昌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借款时双方约定3%的月利率,超过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调整为月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发生在被告胡厚富、孙小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实行财产约定制或该笔债务为被告胡厚富的个人债务,被告孙小凤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被告许辉对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许辉承担保证责任还款后,有权向胡厚富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厚富、孙小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XX昌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胡厚富、孙小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昌从2014年6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借款本金30000元的利息;三、被告许辉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胡厚富、孙小凤、许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成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赖世伟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