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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袁洪华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763号罪犯袁洪华(别名袁三羔),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12)峄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洪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万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7日至2023年10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袁洪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洪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一贯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袁洪华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袁洪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洪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