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皇民二初字第3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梅与被告辽宁城开维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辽宁城开维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3415号原告王梅。被告辽宁城开维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岩。委托代理人艾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梅与被告辽宁城开维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叶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