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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屯西北路信用社与王学英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屯西北路信用社。被执行人王学英,女,汉族。被执行人王立,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信,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素红,女,汉族。被执行人胡波,男,汉族。被执行人付涛,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云龙,男,汉族。被执行人丁文,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阿市证北执字第47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学英、王立、张信、李素红、胡波、付涛、张云龙、丁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司阿勒泰兵团支行支付欠款本息138959.45元、承担执行费1984.39元,但被执行人王学英、王立、张信、李素红、胡波、付涛、张云龙、丁文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学英银行存款6170元,被执行人王立银行存款5300元,被执行人付涛银行存款1700元,被执行人李素红1274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判员  李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杜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