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238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林,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洪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址与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在家。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5)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廖欣、被告人方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8日20时30分,被告人方林驾驶赣A×××××小车在井冈山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原武警水电二总队门口时,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晚间酒后驾驶集中整治卡点查获,当时查获后将被告人方林带至南昌市解放军第九四医院抽血,并于2015年5月29日将其血样送检。2015年6月1日收到江西中晟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验报告书,鉴定书显示方林血样乙醇含量为97.27mg/100ml,已达到了醉酒驾驶的标准。被告人方林系被民警传唤至交警大队接受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林在���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方林归案经过材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和驾驶员身份信息查询情况、被告人方林户籍信息证明、检验鉴定报告及鉴定资格证明、被告人方林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和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熊晓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邹慧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