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黄某仕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244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仕,男,1990年6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惠来县葵潭镇。因本案于2015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5)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仕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旭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农历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黄某仕与同案人黄某芳、黄某星(均已判刑)、黄某福(已死亡)合伙制作爆竹。后黄某福购买黑火药、爆竹引信等制作爆竹的材料,并开始雇佣工人(包括合伙人)制作爆竹。2013年1月10日13时多,黄某仕、黄某福、黄某星、以及工人佘某如、黄某桃、黄某娇、欧某燕等人在原龙湖办事处办公楼制作爆竹时,黄某福因喝酒后被其妻子佘某如叫醒,双方发生吵架,便进入堆放了很多爆竹的房间,拿起木槌和铁条敲打爆竹壳。过一会儿,黄某福在敲打爆竹的过程中突然发生意外,发生“嘭”的一声,整个房间都冒出黑烟,接着房间持续发出爆炸声,并燃烧大火,造成黄某福当场死亡、佘某如右小腿被炸伤、黄某星身体多处受伤以及原龙湖办事处第一层楼房严重烧毁的严重后果。2015年6月1日,黄某仕主动到揭阳市公安局大南山分局投案自首。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佘某如右小腿损伤致肢体缺失已构成重伤。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福符合在爆炸现场中遭受烧灼伤、冲击波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黄某仕违反国家对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仕有自首的情节,可予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农历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黄某仕与同案人黄某芳、黄某星(均已判刑)、黄某福(已死亡)合伙制作爆竹。后黄某福购买黑火药、爆竹引信等制作爆竹的材料,并开始雇佣工人(包括合伙人)制作爆竹。2013年1月10日13时多,黄某仕、黄某福、黄某星、以及工人佘某如、黄某桃、黄某娇、欧某燕等人在原龙湖办事处办公楼制作爆竹时,黄某福因喝酒后被其妻子佘某如叫醒,双方发生吵架,便进入堆放了很多爆竹的房间,拿起木槌和铁条敲打爆竹壳。过一会儿,黄某福在敲打爆竹的过程中突然发生意外,发生“嘭”的一声,整个房间都冒出黑烟,接着房间持续发出爆炸声,并燃烧大火,造成黄某福当场死亡、佘某如右小腿被炸伤、黄某星身体多处受伤以及原龙湖办事处第一层楼房严重烧毁的严重后果。2015年6月1日,黄某仕主动到揭阳市公安局大南山分局投案自首。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佘某如右小腿损伤致肢体缺失已构成重伤。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福符合在爆炸现场中遭受烧灼伤、冲击波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黄某仕与被害人佘某如双方自愿如达成和解协议,由黄某仕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佘某如各项经济损失共人民币60000元。佘某如对黄某仕表示谅解,要求政法机关对黄某仕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揭阳市公安局大南山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抓获经过。揭阳市公安局大南山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证实:2015年6月1日,被告人黄某仕到该大队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3.被害人佘某如的陈述。佘陈述2013年1月10日中午,其丈夫黄某福在二楼睡觉,其他人在做工,她就去叫黄某福起来帮黄某星放火药和敲打爆竹。过一会儿,有人叫我们搬爆竹。还没搬几个,房间里面就“砰”的一声,她被炸倒在地上,等其醒来时已经在医院治疗。她听其丈夫黄某福说过合伙人是黄某星、黄某仕、黄某芳的经过情况。4.证人黄某锐的证言。黄证实揭阳市大南山侨区原龙湖办事处大楼是其女儿黄丽霞出资370000元、他出资200000元买下的,登记在其女儿黄丽霞的名下。2012年农历10月份的一天,其妻子黄某芳说办事处那栋楼要租给黄某福做元宝香烛,上面没通电,要他叫人去把电接好,他说好。后他就叫“阿健”去接。2013年1月10日14时,他在路上接到其妻子的电话说老办事处上面着火,还有“嘭嘭”声的经过情况。5.证人欧某燕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欧证实2012年农历10月16日左右,她开始在原龙湖办事处大楼帮黄某福做工,卷“炮壳”。2013年1月10日中午吃完饭后,黄某星和黄某仕在隔壁房间用木槌和铁条敲打鞭炮上部内侧的纸。黄某福在睡觉,其他工人也在做工。黄某福的妻子就上楼叫黄某福下来帮黄某星和黄某仕的忙。过一会儿,黄某福的装药房间“砰”的一声响,同时火焰从房间涌出来,冒出一股黑烟。她与黄某星、秀某、文某、黄某枝、丽某、亚燕、佘某如从里面赶紧往大院空地跑。她看见佘某如和黄某星都受伤的经过情况。经欧某燕混合辨认,欧指认黄某仕是参与制作爆竹的人,同时指认黄某福、黄某星等人做鞭炮所使用的工具。6.证人黄某桃的证言。黄证实2012年农历11月的一天,她到原龙湖办事处见黄某星、黄某福夫妻、黄某仕、黄某芳及村的几个妇女在制作爆竹。出事故的前几天,她开始到工场帮忙,当天她在大厅做工,突然“嘭”的一声响,她跑出来,见房间起火。黄某星、佘某如受伤,黄某坤用1辆面包车送他们去医院,其与黄某仕一同前往的经过情况。7.证人黄某玲的证言。黄证实2012年10月中旬,黄某福叫她到原龙湖办事处做“炮壳”,在场固定的人有黄某福夫妇、黄某星及1个20多岁的青年,黄某锐的妻子也经常到场。她负责卷纸,每日工资60元的经过情况。8.证人黄某金、黄某锋、黄某泉、林某金、黄某彬的证言。上述5人均证实2013年1月10日14时许在揭阳市大南山侨区原龙湖办事处大楼发生因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的经过情况。9.证人黄某坤的证言。黄证实当天火灾发生后,他开1辆面包车载黄某星及黄某福的妻子到惠来县人民医院治疗的经过情况。10.证人高革某彦、钟某锋的证言。2人均证实黄某锐有叫他们到原龙湖办事处接电的经过情况。11.证人黄某霞的证言。黄证实揭阳市大南山侨区原龙湖办事处大楼是其出资370000元、其父亲出资200000元买下的,登记在其的名下,该楼平时由其母亲黄某芳管理,火灾发生后才知道是其母亲借给黄某福使用的经过情况。12.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扣押火灾现场留下的用于制作爆竹的木槌7根、铁条1根、铡刀1把。13.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经鉴定,黄某福符合在爆炸现场中遭受烧灼伤、冲击波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14.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经鉴定,佘某如右小腿损伤致肢体缺失已构成重伤、黄某星体表软组织烧伤未构成轻伤。1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照片经被告人辨认,确认无误。16.本院(2013)揭惠法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载明同案人黄某芳、黄某星的犯罪事实,并已判刑。17.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收据。证明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黄某仕与被害人佘某如双方自愿如达成和解协议,由黄某仕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佘某如各项经济损失共人民币60000元。佘某如对黄某仕表示谅解,要求政法机关对黄某仕从轻处罚。18.户籍证明。被告人黄某仕于1990年6月22日出生。19.同案人黄某芳、黄某星的供述。2人均供述于2012年农历10月与黄某福、黄某仕4人合伙在揭阳市大南山侨区原龙湖办事处办公楼非法生产爆竹,于2013年1月10日发生事故,造成黄某福死亡,佘某如重伤的经过情况。20.被告人黄某仕的供述。黄的供述与同案人黄某芳、黄某星的供述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仕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对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仕有自首的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仕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柯南雄审 判 员  唐仲生人民陪审员  张水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