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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吴宗宇与许艺骞、黎泳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588号原告吴宗宇,无业。委托代理人黄建军,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欣,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艺骞,个体户。被告黎泳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宗宇诉被告许艺骞、黎泳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宗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原告吴宗宇负担。审判员苏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霍翠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