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民初字第38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志军与陈喜章、陈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军,陈喜章,陈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3847-1号原告王志军,男,汉族,1968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陈喜章,男,汉族,1967年3月21日出生。被告陈海英,女,汉族,1969年5月2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军诉被告陈喜章、陈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王志军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陈喜章、陈海英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陈喜章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宾悦新城的9号楼1单元10-11-XX西户楼下车库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陈喜章管理使用;二、将被告陈喜章所有的克什克腾旗馨园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楼房予以查封(房权证号1000XX**)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土地证号2013-X**);三、将被告陈喜章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河西中石化加油站对面7亩林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陈喜章管理使用、管理费自理;四、将被告陈喜章开办的克什克腾旗馨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在克什克腾旗经济和信息化局的预购土地款40万元予以冻结;五、将被告陈海英购买克什克腾旗旅游商贸广场预交首付款115万元予以冻结;六、将被告陈喜章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东小井街的土地禁止流转(土地证号2001-XXXX、2002-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世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